保定市国土资源市级非税收入征缴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性质 |
依据 |
征收对象及条件 |
标准 |
分成比例及缴库方式 |
1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1、省级负责耕地开发项目的验收及备查登记。 2、对没有耕地补充指标或指标不足的用地单位征收耕地开垦费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2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未按要求复垦的单位和个人。 |
每平方米5~20元收取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3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地方100%,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改价格[2016]2559号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5 |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的通知》国务院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
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出让交易总额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6 |
补缴的土地价款 |
政府性基金 |
保政办发[2016]31号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29号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征收对象:保定市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人。 条件:申请人已取得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12月31日后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件;该套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已购公有住房:房屋计税价格*1%。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7 |
国土罚没收入 |
罚没收入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1、非法占地: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地方100%,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8 |
矿业权占用费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42号令、《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
矿业权人 |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评估值确定。 |
中央地方2:8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9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42号令、《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
矿业权人 |
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 |
中央地方4:6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主管领导:李庚存 负责人:徐淑君 投诉电话:5956802 通信地址:保定市恒源路66号 电子邮箱:sgtjcw1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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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土资源市级非税收入征缴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性质 |
依据 |
征收对象及条件 |
标准 |
分成比例及缴库方式 |
1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1、省级负责耕地开发项目的验收及备查登记。 2、对没有耕地补充指标或指标不足的用地单位征收耕地开垦费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2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未按要求复垦的单位和个人。 |
每平方米5~20元收取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3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地方100%,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改价格[2016]2559号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5 |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的通知》国务院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
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出让交易总额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6 |
补缴的土地价款 |
政府性基金 |
保政办发[2016]31号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29号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征收对象:保定市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人。 条件:申请人已取得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12月31日后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件;该套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已购公有住房:房屋计税价格*1%。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7 |
国土罚没收入 |
罚没收入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1、非法占地: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地方100%,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8 |
矿业权占用费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42号令、《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
矿业权人 |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评估值确定。 |
中央地方2:8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9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42号令、《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
矿业权人 |
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 |
中央地方4:6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主管领导:李庚存 负责人:徐淑君 投诉电话:5956802 通信地址:保定市恒源路66号 电子邮箱:sgtjcw12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