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范波、刘英春因保管不善,将朝阳北大街899号华康大厦A308号 O 201522896号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范波、刘英春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