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邱秋福、刘娜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恒兴路666号康欣园南区三期6号楼2-302 O 20141621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邱秋福、刘娜
2021年1月11日